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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挑高私建夾層,要繳房屋稅並申報增建情況

每年繳稅的季節即將到來,桃園市府地方稅務局今天以最近民眾的疑問向大家說明,房屋稅繳納及土地增值稅退稅的要點,提醒民眾房屋增(改)建夾層須要繳納房屋稅;騎樓是否要課徵房屋稅,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對於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者,則須於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能申請。


針對繳納房屋稅的問題,桃園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將房屋原有挑高部分,私自增(改)建夾層,按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都是房屋稅課徵對象,所以房屋內的夾層必須繳稅。


稅務局說明,房屋增(改)建夾層,由於增加房屋使用面積,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須納入房屋稅籍課稅。並提醒民眾記得主動於增建完成日起 30 日內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增建情形,以免因逾期未申報還得補繳稅款及受罰。


另外,利用自家前的騎樓擺攤做小生意,是否會影響房屋稅課徵?桃市稅務局說明,騎樓是否要課徵房屋稅,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當房屋騎樓確實未封閉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可免徵房屋稅,但若自行封閉圍用或供設攤營業,即使在沒有營業的時間(例如休息時間)供公眾通行,但因營業使用部分已不屬於公共使用,不符合免徵房屋稅條件。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果有使用情形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按其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對於配偶出售個人土地後,自己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稅務局回應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2 年內,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就案例而言,原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因新購與出售的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不得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提醒民眾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如民眾有任何疑問,可利用桃市府稅務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128


文/夢想不動產整理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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